《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旧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于1996年施行,2002年作了修订。它的施行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省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旧的《条例》对新法的内容缺乏具体的细化规定和明确的操作,在消防监督管理方面与新修订的《消防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我省在2013年3月1日依据新《消防法》从福建省消防工作实际出发,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颁发施行新的《福建省消防条例》。 改革审核验收制度 《条例》对以往的消防验收体制进行改革,明确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而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影响救火最高可罚5万 在以前,车辆、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经常出现。为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将机动车拖离,排除妨碍;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明确消防设施维修责任 小区消防设施损毁,应该谁来“买单”维修?《条例》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条例》还同时明确,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督促限期改正。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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